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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6-19     来源:     作者: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村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现建立并实行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届中选任的“村两委”委员。 
    二、廉政谈话内容   
    (一)宣传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提出勤政廉政的希望和要求;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三)对农民群众反映涉纪涉法方面苗头性的问题,应提醒和教育整改; 
    (四)听取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五)谈话人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三、廉政谈话的实施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纪委具体实施。谈话人由镇纪委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每次谈话要有2人以上参加。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五、廉政谈话的时间 
    村两委委员当选后到任前,由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组织实施谈话。 
    六、廉政谈话要求 
    (一)镇党委、政府提前三天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内容,书面通知新任干部,以便做好准备,接受谈话。 
    (二)新任的村干部必须接受任前廉政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三)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提出书面材料;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四)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村干部廉政档案。 
    (五)镇纪委要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要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