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扬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及村委会提交的议案。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组成。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案;
3、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把内容告知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的内容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