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员
1、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医院证明或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在其犯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居民;
2、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居民;
3、户籍在本社区,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和长期外出无法取得联系的居民,公示5日无异议后,不登记为选民;
4、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公民;
5、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确认是否停止行使选举权,须以检察院或法院的公函或文件认定;
6、驻社区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包括已经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和退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