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补充(三)

发布时间: 2020-08-21     来源:     作者:

档案材料收集补充(三)


01

:哪些人员应该进行公务员登记?

A:
以下五类干部应该进行公务员登记:

1.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2.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3.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4.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5.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02

:审核《公务员登记表》需要注意些什么?

A:
1. 公务员登记完毕后,登记管理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将《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的信息,特别是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等信息,须与本人档案记载一致。

3. 《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不符合标准样式或者缺少有关机关意见及公章的,要重新填写制作,补办相关手续。《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项目填写缺漏的,要补充完善相关项目。


03

:任免类材料缺失,应该怎么补?

A:
1997年以前,缺少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的,要尽可能找到原件;如当时没有填写《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可以用任职文件复印件替代,如任职文件查找不到,可用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的原始会议记录复印件替代。复制的任职文件或会议记录,要注明复制标识、复制时间和复制人,并加盖组织印章。

从其他单位调任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职务的,还须将《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和《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04

: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分配证等),是否收集?

A: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通知证(单),可作为进入工作岗位的凭证和依据,因此要收集后,归入第10 类。


05

:部分归档范围和归档标准发生变化后,以前的档案是否都要按照新标准调整?

A:
凡是新建档和需转递的档案,都要按照新标准执行。以前已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