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材料收集补充(三)
01
1.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2.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3.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4.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5.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02
2.《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的信息,特别是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等信息,须与本人档案记载一致。
3. 《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不符合标准样式或者缺少有关机关意见及公章的,要重新填写制作,补办相关手续。《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项目填写缺漏的,要补充完善相关项目。
03
从其他单位调任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职务的,还须将《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和《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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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