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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海南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7-28     来源:     作者: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

乌海市海南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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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乌海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经海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海南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三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止区域:海南城区东至黄河路,西至海拉公路,南至公乌素街,北至拉僧庙街。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自2020722日起,在海南区禁止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