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
乌海市海南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第4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乌海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经海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海南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三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止区域:海南城区东至黄河路,西至海拉公路,南至公乌素街,北至拉僧庙街。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自2020年7月22日起,在海南区禁止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