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0002:联合党支部如何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回答:
这个问题其实包含了两个具体问题。首先,我们抛开“联合”两个字,看一下对于党支部来说,是否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呢?我们来梳理一下——
首先,“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意思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
在2005年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在200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
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该文件中履行这一要求的主体明确为“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再次明确,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六项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从以上脉络中我们不难看出,“三重一大”从提出至今,越来越明确的是其对应的是党委(党组)等层级,在党内法规中从未见过党支部或党总支“三重一大”的说法。而之所以这样,大概率是因为绝大多数党支部是没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
但是,凡事皆有例外,在实际情况中就是有一些党支部是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比如一些独立法人公司因为党员人数的问题而设置为党支部。
①对于没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党支部来说,仅仅是“按规定参与”,而不能主导。
②而对于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党支部来说,《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也很明白,“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请注意,此处不是“决定”而是“集体研究把关”。
所以说,在一般情况下,党支部是不和“三重一大”发生什么联系的,即便是有重大事项决策权,通常制定的也是《议事规则》。但是,对于那种完全有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权限的党支部来说,就是建立了自己的“三重一大”制度也不能说一定是错的(某些地方事业单位已有先例)。
所以呢?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准确的描述应该是“联合党支部如何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而提问者真正关心的,应该是“联合党支部”这种特殊的形式如何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毕竟,如果是单一独立单位的党支部,自己单位的重大事项由自己的支委来集体研究把关肯定是没问题;但如果是几个各自独立单位的不同党支部,让别的单位都不了解情况的支委一起来研究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好像就有点儿不合适了。
要解决这个矛盾,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联合党支部”的定义。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原则是“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显然,出现上述矛盾,至少说明了组建这个联合党支部时“便于管理”这个原则是没有兼顾到的。
可是,提问者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党小建给出两个解决办法——
办法1:还是由联合党支部的支委集体研究把关,但党支部书记在主持会议时应该有所侧重,重点听取产生该重大事项的单位的意见来研究把关。
办法2:对该联合党支部进行组织设置上的调整,整体改为“党总支”建制,各独立单位设党支部。这样,以后各自的问题各自研究把关也就没什么问题了。
问题0003:某党支部没有合适的支部书记人选,能否由其它支部的支部书记“兼任”?
回答:
现行的党内法规中没有直接说支部书记到底能不能兼任,但是,其实相关规定已经“迂回”回答了这个问题。
党章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党员的条件是“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请注意,此处专门提到了“一个”,也就是说同一个党员只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而不是多个。或者换一种说法,每名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只能在一个组织里。
党章第八条进一步说明,“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也就是说,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编入的都是“一个支部”而不是多个。那么,党支部书记“兼任”一说明显就不成立,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可以的。
好,既然不可以,那就找一个该党支部外的合适人选,把他的党组织关系转过来行不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
但该条中也说了“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请注意,此处给出了一个界定的范围,就是“本部门本单位”。
基于以上规定,党小建给出两个解决办法——
办法1:将此“合适人选”的人事关系调入该党支部所在单位并任命为负责人,同时将他的党组织关系转入该支部,满足这两个条件之后,该人选就可以担任党支部书记了。
办法2: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选择另外的某个或某几个党支部,与该支部共同成立联合党支部,由其它支部的书记任联合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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