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0005: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有独立的人财物决策权,为党支部建制,该党支部实现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把关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回答:
这个问题其实来自于不同用户提出的两个问题,因为有很大相似,所以做了整合。在开始之前,咱们先学习一下相关概念。
第一个概念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单说,就是由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共同参股组建而成的新型企业形式。它既不是国企,也不是私企,而是多种所有制成分的混合。
第二个概念是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简单说,就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革,推进国企参与市场竞争。从现在暴露出的问题来看,有很大比例的混改企业,党员人数极少,这就给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增加了很大难度。下面,咱们来给问题找依据。
我们来看一下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其第三十九条说到,“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也就是说,该条例的内容适用于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我们因此可以以该条例为主要依据。
该条例的第十五条说到,“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也就是说,今天问题中所说的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支部,是要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的。这里面存在着两个更加具体的细节——
①既然是集体研究把关,其中有“集体”二字,那么,在理论上应该就不可能只是党支部书记一个人来把关。
②既然是党支部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那么,这里的“党支部”指的是党支部全体党员还是党支部委员会、或是党支部的某几个代表呢?既然没有指明,那么从字面上看,似乎三者都可以。但是,咱们举一个例子,比如某个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支部中只有3名党员,党支部书记是由国有企业派驻,另外2名党员都是部队转业在该企业负责安保工作的后勤人员,对企业的运营管理根本不了解。那么,由他们3人来集体研究把关,肯定是不合适的。所以,这里说的“党支部”,在多数情况下指的不应该是“支部全体党员”,按照“支委会”或“两个及以上党员代表”来理解似乎更合适。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所以,要实现党支部对企业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把关,党小建给出3个建议——
建议1:提前对该混合所有制企业现有党员情况进行摸底,最好确保包括派驻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数量至少在7个以上,其中,最少有3名具备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把关能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些条件满足了之后,就可以按照程序实现党支部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把关了。
建议2:如对该混合所有制企业派驻的党员较少,仅仅够成立党支部的条件,但不够成立支委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办法,①继续派驻党员领导干部及普通党员至具备成立支委会的条件;②继续派驻党员领导干部,确保该支部中党员领导干部至少为2人,那么,这2人即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把关(虽然略有牵强,但从条例内容上看并不算违规)。
建议3:如无法向该混合所有制企业派驻更多党员,导致该企业党支部无法设立支委会,甚至无法成立党支部,这类情况怎么办?有两种解决办法,①与业务性质相近、同属一个上级单位管理的其它企业联合成立党支部、设立支委会,实现对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把关;②由该支部上级的国有企业基层党委来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前提是必须理清各个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
最后,党小建再提示一点。如果您的上级党组织在部署安排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相关工作时,在写入文本中对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研究把关企业重大事项有更加具体的要求的话,那么,请您以您的上级党组织下发的该文本内容为主落实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