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救助对象
1.乌海市常住人口,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工会会员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突发意外、子女上学,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我市低保标准2倍条件)在职职工,且无法纳入到全国级和自治区级困难职工救助范围。
2.因其它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职工。
第二条 救助标准
1.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条件的在职职工,且无法纳入到全国级和自治区级困难职工救助范围的,经本人申请后,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职工子女上大学造成困难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劳动经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突发意外及其它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报材料
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⑴ 申请书(手写);
⑵ 填报《困难职工临时救助申请表》;
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⑷ 申请人及家庭就业人员近3个月工资收入证明;
⑸ 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⑹ 大学录取通知(在校证明)和学费证明;
⑺ 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复印件中标明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2.逐级审核
所在单位工会调查确认,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乌海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核实申报对象的致困原因和现实状况,提出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同一家庭或申请人每年原则上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3.发放救助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将签批后的名单报财务部门,汇入职工本人银行卡。
第四条 符合救助标准的职工,如遇紧急情况,申请单位工会可提前垫付救助金,待申请单位工会补齐相关手续后,市总工会支付救助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