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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乡土中国》:带你走进中国乡土社会

发布时间: 2020-06-15     来源:     作者:

【推荐】《乡土中国》:带你走进中国乡土社会

 


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
——费孝通


简介


《乡土中国》是一部研究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作品,作者费孝通经多年实地调查,总结了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模式,并用通俗、简洁的语言对“农村”这一中国基层社会的主要特征进行了理论上的概述和分析,书写了这部学界公认的中国乡土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理论研究的代表之作。沿着作者的思路,可以一窥中国的乡土面貌。

作者简介


费孝通(1910—2005),1933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社会学学士学位;193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1938年获英国伦敦大学哲学博士。1980年获国际应用人类学会马林诺斯基(Malinowski)荣誉奖。1981年接受英国皇家人类学会颁发的赫胥黎(Huxley)奖章。主要著作有《江村经济》《生育制度》《乡土中国》《民族与社会》《从事社会学五十年》《边区开发与社会调查》《行行重行行》《人的研究在中国》等。



书评


中国社会学从一种学术语言成为公共语言到最终成为官方语言,费孝通的影响是无人可以取代的,他会一直影响今天、过去以及将来无数代的社会学的学子。

——谢寿光


书摘


礼治秩序


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是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现代论法理的学者中有些极重视人的因素。他们注意到在应用法律于实际情形时,必须经过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官的解释对象虽则是法律条文,但是决定解释内容的却包含很多因素,法官个人的偏见,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会的舆论都是极重要的。于是他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法官的判决。这自是片面的说法,因为法官并不能任意下判决的,他的判决至少也须被认为是根据法律的,但是这种看法也告诉我们所谓法治绝不能缺少人的因素了。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