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每年都要就此主题召开一次全国性的电视电话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回顾过去一年“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安排,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来优化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说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近些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其中一个关键性举措就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这实际上是一场刀刃向内的政府自我革命,旨在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几年来,我们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改革商事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同时,将“放管服”改革与大规模减税降费,特别是由点到面推开的“营改增”结合起来;与对中小企业实行普惠性优惠政策、清理涉企收费和降低融资、用能、上网、物流等成本结合起来;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起来,协同发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随着我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国际营商环境排名大幅上升,增强了对外资的吸引力。这些对于扩大就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稳中向好起到了关键支撑作用。这几年地方在推动经济发展中,逐步把注意力更多放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上,更大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通过刚才几位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发言可以看到,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出了许多独具特色、深受企业和群众欢迎的好经验好做法。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成效仍是初步的,优化营商环境还要付出艰苦努力。目前各种市场准入限制、审批许可、不合理的管理措施还是较多,影响企业投资兴业和群众创业创新。市场监管不公、检查任性、执法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一些领域竞争不公平、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问题仍然存在。公共服务也有不少短板,一些政府和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工作拖沓敷衍、推诿扯皮,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多。我们到基层,还是能听到有各种各样的反映。我国营商环境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些指标排名还比较靠后。在当前国际形势特别是国际经贸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我们要提高国际竞争力,要保持和增强引资吸引力,就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
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严峻复杂,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更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发展中的积极因素在增加,但是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特别是外部环境挑战上升成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态势还不稳固,面临新的下行压力。应对这些风险挑战,根本上是办好我们自己的事,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怎么保持平稳运行?过去40多年我国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关键靠的是改革开放。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更离不开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和根本利益,不管世界风云如何变幻、形势如何复杂,不管国内发展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我们都必须坚定不移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通过改革开放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把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把国内近14亿人口的巨大市场潜力挖掘出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是改革开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大改革之举,也是当前实现“六稳”、办好我们自己的事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不懈深入推进。
深化“放管服”改革,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大幅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公正监管,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总结这几年“放管服”改革的经验,找准下一步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要注重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努力方向。市场化就要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化本身有一个过程,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政府的主要着力点还是要围着市场主体转,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平准入,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以优化公共服务便利投资兴业,把市场主体的活力激发出来。法治化就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要做到规则公开透明,政府所有规则和标准原则上都应该公开,不公开是例外,让市场主体知晓并按照规则和标准去做。要做到监管公平公正,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要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让市场主体放心安心去发展创造。国际化就要持续扩大开放。中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必须不断拓展开放领域、提升开放水平,维护以规则为基础、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完善。我们的营商环境要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加强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这样不仅能更多吸引外资,也有利于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市场大平台上参与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发展利益。
二是坚持行“简约”之道。大道至简,政简易从。反过来讲,政繁就难行。不论是放是管还是服,都要抓住“简约”这一要领。简政放权就是要把该放的权放给市场和社会,这样政府可以腾出更多力量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监管也要体现“简约”的精神,把它贯彻到监管理念、规则和执法当中。我们要简政放权,但决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管的过程中要删繁就简、透明高效、便民利企。
二、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简政放权成效明显,但还要继续深化,把该放的权彻底放出去,把该减的事项坚决减下来,把该清的障碍加快清除掉,持续为市场主体松绑、铺路。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压减行政许可和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我们已经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是清单事项仍然偏多,清单之外的障碍也还不少。现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中,还有不少是不必要的。国务院部门要带头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今年要再取消下放一批。对保留的许可事项也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继续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今年要把许可证的种类再压减一半以上。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
当前还需要引起重视、加以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虽然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了,但是大量的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部门管理措施还普遍存在,甚至有些方面还在增加,规则不透明,流程也不规范,办理起来很麻烦。还有一些管理措施带有过去计划经济色彩,比如,有企业反映,进口一些高端仪器设备、关键零部件需要办理进口环节的免税,年初就得向有关部门报额度计划,如果年中进行调整,超出计划就不能免税。这类事情还有不少。要摸清部门管理措施的底数,逐步把该减的减下来。对确需保留的要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着力打通企业开办经营和投资建设这两大重点领域的堵点。我们这几年推进“放管服”改革,包括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催生了大量市场主体。与2013年相比,目前我们的市场主体数量增加了一倍,达到一亿一千多万户。当然,市场主体并不会无限增长下去,在竞争中是有生有死、优胜劣汰的,有一些该退出的就退出。同时要看到,我们的市场主体确实有中国自身的特点,一亿一千多万市场主体里有7600万是个体工商户,按一家个体工商户平均两三个人就业算,加起来就容纳了2亿左右人口的就业;企业有3600多万户,其中90%是中小微企业,他们对于扩大就业、拓展内需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六稳”工作,首先就是稳就业,稳就业不能全靠大企业,主要还是靠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这是我们在稳就业方面走出的一条有效路子。过去就不了业都找政府,现在这么多的个体工商户、这么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对就业的确起了主要支撑作用。不仅如此,这些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还打通了市场的“细微末节”,使内需更大释放出来。中国为什么对外资有吸引力,就是因为中国的市场规模大、发展潜力大。当然,大中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作为骨干支撑也很重要。所以我一直讲,大企业要顶天立地,小企业要铺天盖地;大企业是红花,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是绿叶,红花绿叶应该交相辉映,这样才能更好释放内需潜力、激发市场活力。因此,我们要继续大力培育新的市场主体。
现在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准入不准营”的情况依然存在。企业拿了营业执照以后,往往还有很多证件要办、不能马上开业。这几年我们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对解决这个问题是有成效的,下一步要继续推进,重点是“照后减证”。要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今年要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压减到3个工作日。我到东部沿海的大城市看到,有的地方已经压减到1个工作日。这实际上也给政府管理提出了高标准、高要求。能够这么短时间办好营业执照,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有的地方反映,现在有人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去开办企业,然后把税收、债务推到别人身上,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信息公开透明度还不够。同时我们还需要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通道,促进优胜劣汰。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周期长、程序繁琐。近年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今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要使审批时间压缩到120个工作日以内。但这在世界上还只是中等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今年一季度投资稳定增长,但是最近两个月增幅又有所下降,我们要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不能过度依赖投资,但有效投资还是必要的。扩大投资不是光靠投钱就行了,一些投资之所以不能按时形成实物量,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不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审批环节多、时间慢,导致项目迟迟开不了工。工程建设要考虑安全及其他必要条件,在此前提下,要通过改革缩短审批时间。这实际上也考验着政府的管理能力。
三是协同推进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和“放管服”改革。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和“放管服”改革,都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前段时间我到几个省去调研,并召开了企业和地方座谈会。企业普遍反映,减税降费是我们应对风险挑战、顶住经济下行压力最直接、最公平、最普惠、最有效的办法。增值税改革从4月1日开始实施,5月份就见到了效果。尽管不同行业减税力度不一样,但是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而且很快就到位,这对稳住上半年经济起了很大作用。我们也通过增加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资金等扩大投资,但这个投入主要是用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规模上不能超出地方政府可负担的债务水平,否则会给将来发展留下后遗症。而且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免不了要跑地方和部门申请资金、申请立项审批等,政策效应发挥有一个过程。相比而言,减税降费效果很直接、很明显、很公平。我也了解到,大多数企业把通过减税降费减少的成本,主要用来增投入、搞研发、稳就业,这也符合我们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在减税降费过程中的确出现了部分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有的还比较突出。今年中央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了1万亿元以上的资金,地方政府也采取了上缴特定国有企业利润、置换国有资产等措施。不管财政多困难,我们一定要保证减税降费落到位,决不能再增加收费项目,决不能让不合理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政策效果。一些地方政府给企业设门槛、监管不规范,实际上就是为了增加非税收入。如果一些地方不是用特定收入而是靠收费导致非税收入出现非正常增长,将冲销减税降费效果,这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放管服”改革还不到位。因此,减税降费要与“放管服”改革协同推进,着力清理各类审批许可事项,规范监管行为,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
三、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公平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市场机制有效运转、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才能激发活力,这些都需要保障公平、实施公正监管。
一要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公开透明才能有利于公平竞争。如果监管规则和标准秘而不宣,市场主体就会无所适从;如果标准制订得不合理、不科学,市场主体做不到,就会“绕着走”,市场竞争就可能无序;如果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太大,就必然导致寻租甚至滋生腐败。所以,有关部门要分领域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一定要充分公开。对那些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
二要创新公平公正的监管方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推进监管的法治化,要求改革监管方式。这几年,我们一直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果明显,但是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有的地方监管部门担心因未抽查到的市场主体出问题被问责,一边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边还在坚持传统的巡查监管,加重了企业负担,这就与改革初衷相违背了。所以要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与此同时,我们要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
在推进有效监管、公正公平监管的过程中,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上各种证明甚至是假证明曾一度满天飞、鱼龙混杂,原因之一在于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就要严厉惩罚。还要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少地方都积累了好的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
三要坚持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当前,我们正处在新一轮产业革命的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日新月异,很多是未知大于已知。对此,不能不监管,但要采取包容审慎的办法,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该处置的处置,该客观对待的客观对待,不简单封杀,但也决不是放任不管。这些年,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有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有了问题就解决问题,该加强监管的要加强,同时更重要的是以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其健康发展。
总之,监管是一篇大文章。监管做好了,公平竞争就能得到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就更加完善,这也有利于我们的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竞争是公平的、监管是公正的、市场是法治化的,就能让市场主体既有活力,也有竞争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坚持“放”和“管”两手抓,哪一手都不能松。“放”现在还是不够,该放的还要放,放出市场活力;“管”也要不断完善,该管的要管到位,管出市场公平。实际上,活力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定会激发出市场主体更多活力、提高其竞争力。而且这种竞争力是在公平市场下的竞争力,不是靠走捷径、找门道甚至坑蒙拐骗得来的,这样才能真正使我们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不断增强。
四、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服务,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的必然要求,政府责无旁贷。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增便利。
一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最终要体现到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上。各级政府要主动为人民服务、主动为市场主体服务。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对群众来说,每天开门就有柴米油盐酱醋茶这几件事;对企业来说,最关心的就是成本、盈利等事情,如果政府不把这些方面作为服务的落脚点,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难以落到实处。要从企业和群众的需求出发,从他们的实际困难出发,实实在在为他们排忧解难。政府工作人员不能老是想着怎么对自己有利,门难进、脸难看,甚至吃拿卡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对此我们一直在整治。从根本上讲,要增强服务意识。我到一些地方政务服务大厅调研看到,办事人员的服务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很清楚自己的职责就是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这是政府工作人员应有的觉悟。
二要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要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的流程、方式等进行系统化改革。要加快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是网上办事的重要支撑,当然这是个综合性平台,具体办事主要还是集中在市县等层级。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群众办理水电气、身份证等很多事项,都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在网上办理,确需现场办的再到政务大厅办,这样就大大提高了政府服务效率,也带动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也要从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出发,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比如,当前我国企业办电时间通过“放管服”改革已有了较明显的缩短,但进一步压缩仍有较大空间,还有一些机制性问题需要改革。我国电力供应能力是比较强的,现在经济有下行压力,电力需求的增长也在放缓,要开拓市场,就应该大大缩短企业获得电力的时间,提高相关政策透明度,提升办电服务水平。水气暖等的办理也都要这么做,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这方面的潜力很大。
我们一直讲,真正有效率的政府服务是“少花钱、多办事”,甚至“不花钱、办成事”,这才是真本事。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必要的投资项目是要抓,要围绕短板领域和民生期盼扩大有效投资,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放管服”改革,少花钱、不花钱把制度性、体制性等“软环境”优化,让市场主体主动增加投入、带动就业,这比政府直接干更灵敏、更稳定、更有效。因此,我们一定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方面下更大功夫。
三要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应对不断增加的外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根本上还得靠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把市场主体的活力激发出来,把市场主体的竞争力提升上去,把市场潜力特别是内需的潜力挖掘出来。近两年,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保持稳定的投资规模。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发展可以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但这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服务业是个大市场。我们要更多面向民生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大家对此都有切身感受。各种票证取消了,生活用品样式多了,人均住房面积也从几平米提高到几十平米。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我们要继续推进脱贫攻坚。现在我们的恩格尔系数已经下降到30%以内,这意味着老百姓吃穿方面的支出比重在下降。中低收入人群生活支出仍然压力不小,但中国人口众多,消费需求多样化,相当一部分人对服务的需求在快速上升。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开拓服务市场上要多想办法,这方面潜力非常大。另外,新一轮产业革命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按照消费者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多样化生产,这不光适用于产品领域,也适用于服务领域,把这个市场开拓出来,实际上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现在许多外国企业家到中国来,并不是特别热衷参与一些大型投资项目建设,也不仅是想进入产品市场,而是希望我们更多开放服务业市场。他们对医疗服务、甚至家政服务等“末端”市场很感兴趣。这些都是面向千家万户的“毛细血管”,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和消费,他们看到了这是一块“大肥肉”,我们自己更要挖掘和用好这块市场的潜力,一定要跟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结合起来。政府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底线。同时,要创新服务提供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形成扩大供给合力,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这是一篇很大的文章。
例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面,居民的需求很大。许多二三十年前建设的楼房、小区标准相对不高,亟需改造水电路气,有的还需加装电梯,改善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据估计,目前有上亿人口居住在需要改造的老旧小区,总建筑面积约40亿平方米,投资规模很大,这对于改善居民生活、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都有好处。同时,要让老百姓特别是2亿多老龄人口生活得便利,配套服务也要跟上。这方面的需求很多,我国7600万个体工商户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很多是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放管服”改革要在这方面发力,在尊重社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强各级政府引导支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的作用,分城施策,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这既是为人民服务,也是拓展内需潜力。
在全球化大背景下,服务业必须扩大开放,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水平都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来提升。市场开放后必然带来更激烈的竞争。过去我们放开产品市场,对制造业企业一开始也带来冲击,但在竞争过程中我们的企业越战越强,最终提升了自身水平,逐步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我们的服务业也要在国际竞争中进一步提升质量和水平。
发展服务业、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是我们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个重要举措,希望大家都重视起来,注重市场的细微末节,注重群众多样化需求,让人民过上好日子。
五、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现在全党正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这次主题教育为动力,找差距、抓落实,用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的实际行动,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要凝心聚力克难前行。放权比加权难,这是必然规律。管得公平、管得公正也不容易。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刀刃向内的革命,既要对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又要进行权责关系的重塑、管理模式的再造,还要改变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多年延续的思维定势和工作习惯,面临的困难很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以“苟利社稷,不顾其身”的担当、背水一战的决心、大道至简的智慧推进改革,以专业精神、工匠精神把改革举措做细做实做到位。
二要扎实推动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深化“放管服”改革决不能搞形式主义、花架子。衡量改革成效,不是看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文、提了多么响亮的口号,关键要看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市场主体负担减轻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过去一些地方的政务服务中心,表面上把几个部门集中到一起,让老百姓来大厅办事,但到底事情能不能办、办事效率有多高并不清楚。现在确实不一样了,通过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网上留痕等措施,老百姓办事方便了,满意度也确实提高了。各有关方面必须见真章、求实效,要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情况,作为今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继续用好督查奖惩这个有效办法,对成效明显的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
三要大力推进改革协同配套。当前,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部门地方之间政策不配套、行动不协同,造成不少改革举措难以落实。国务院部门要主动做好上下左右的协调配合,及时指导帮助地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消除“中梗阻”,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今年要结合开展营商环境诉求处理百项行动,在这方面下更大功夫,破解一批痛点难点。
四要鼓励支持各地大胆创新。各地发展基础和条件不同,需要破解的难题、改革的侧重点也不一样,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差异化探索,推出更多带有本地特色的创新举措。通过这几年“放管服”改革实践,很多地方创造了好经验,比如“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群众和企业都有切身感受。但不少地方反映,很多领域对地方改革授权不到位,试点任务交给了地方,但最终审批权仍在国家部委,许多地方提出的有含金量的改革措施被砍掉了,整体改革效应难以发挥,也束缚了地方手脚。今年要进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权特别是综合授权的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要强化改革的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用法治化办法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地方也可以考虑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固化下来,形成更多不可逆的改革成果。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对与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与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议。
当前,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顶住经济下行压力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情,不断发展壮大自己,这是我们取胜的根本之道。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更大成效,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
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意见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意见实行告知承诺制。
(六)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八)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解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各地区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九)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十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并按要求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别报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坚持放管并重、放管结合,着力解决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持续深化简政放权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进一步精简行政权力事项,凡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改革,必须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编制全区通用权责清单,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同级相同行政权力事项同名称、同类型、同编码、同流程、同依据。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2018年10月底前,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布办事指南,编写业务手册,制作示范文本。对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让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整合涉及多部门事项的共性材料,推广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对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次提交。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对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要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深入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整治,加快推进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坚决破除中介服务垄断,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逐步形成公平开放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和规范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政府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颁证机关要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评价机制,实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制度,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理顺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2018年10月底前理顺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房产交易职能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式”“一站式”服务模式。(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进一步精简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严禁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防止权力复归、边减边增。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监督和考评机制,2018年年底前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全部实现网上并联办理。优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进一步提高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不新增用地“零用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联合踏勘”“联合测绘”“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审批模式。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快递送达等便利措施。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行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全程帮办服务。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探索实行个性化定制服务,促进投资项目尽早落地。力争2023年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审改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国家已经明确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开展“回头看”,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职业资格证办理和年检流程。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建立职业资格监管长效机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途径及相应承接措施。严格落实考培分离,依法查处职业资格“挂证”“助考”等行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同步减少后置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期完成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任务。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优化线上服务。建立“最多跑一次”办事项目清单,推行工商登记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的受理模式。简化企业开办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行简易注销登记,力争2023年年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扎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探索推进“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审改办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法制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和降低涉企收费。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收费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各环节费用。完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强化涉企收费监管,完善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保留的,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管创新
(一)坚持公正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度,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各项检查事项全覆盖,确保监管公平公正。加快推进政府监管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检查处罚信息公开。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提高随机抽查覆盖率,增加高风险企业抽查概率和频次,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大数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执法人员教育管理,提升执法水平,杜绝执法犯法、执法扰民、选择性执法等行为,确保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力争2023年年底前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各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力度,推动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开放数据,并与政府审批服务、监管处罚等工作有效衔接,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建立完善各行业“红黑名单”制度,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环境,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综合监管。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深入推进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推动力量下沉、重心下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整合优化基层治理网格,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能”,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不断扩大改革试点范围。(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审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以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业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三指定”(即指定设计单位、指定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行为。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职权事项,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严肃查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金融、医疗、教育等行业企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政府服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对接,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一体化服务,将网上便民服务延伸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按时完成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工作。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延长网上办事链条,推行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等,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2019年年底前,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自治区本级9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盟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低于70%,努力实现一般事项“不见面”。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谁建设系统、谁负责对接”的原则,加快改造自有的跨层级垂直业务信息系统,并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互联互通,避免数据和业务“两张皮”。除有特殊保密要求外,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审批服务业务平台系统。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码,建立覆盖全区、格式规范的电子证照库。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实现电子证照“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互认共享”。加快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和业务协同标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体系、资源目录体系、数据交换体系、共享规范体系和安全认证体系,形成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政务信息采集、维护、共享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整合共享,实现“一地注册、全区通用”。利用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终端、微信公众号和热线电话等便民服务平台,鼓励开展第三方便民服务应用,加强政务新媒体监管,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建设。加大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力度并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联通,打造统一规范、内容丰富、实用性强的综合热线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配合,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努力提高“双创”服务质量。建立小微企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增强创业型企业信息透明度,为企业设立和经营提供政策、信息、法律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优化审批服务职责,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实现“只进一扇门、办成一揽子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督权责边界,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开展工作会商、联合核验,推动业务协同、信息互通。按照“应进必进、授权到位”的原则,推动各层级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将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三集中、三到位”。(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的要求,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实行标准化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实行清单化管理。目前不具备取消条件且工作确实需要的,要逐项制定取消措施、明确取消时限。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便企利民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服务措施,实行预约办理、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方式,2023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切实解决“排队长”“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打通查询互认通道,满足对自然人和企业身份核验、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学位学历证明、资格资质、社会保险等数据查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异地办理。对量大面广的个人事项利用银行、邮政等网点办理,实现服务端口前移,针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农村牧区实际,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加强软硬件设施配备,优化窗口设置和力量配置,强化人员、设施、经费保障。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将“一事跑多窗”变为“一窗办多事”,实现“一窗通办”。除因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着力革除“管卡压”“推绕拖”等行为。实行预约、轮休、“5+X”工作日等办法,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通道。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行审批服务过程和结果公示公开,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考核评价机制,部门切实加强对窗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行为的评价监督。建立健全部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出更多改革举措。盟市、旗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牵头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积极发挥牵头作用,配合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职,认真完成改革任务。对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立改废问题,牵头部门要主动对接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完善,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纳入盟市厅局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制定专项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改革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败失误,积极营造鼓励干事、敢闯敢试的工作环境。建立惩戒问责机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公开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相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及时解决。自治区政府适时对各盟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检验改革成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开门搞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进行宣传推广,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