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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海南(54)】记忆中的东风农场(二)

发布时间: 2020-12-17     来源: 政协乌海市海南区委员会 《记忆·海南》     作者: 海南区委组织部

【记忆·海南(54)】记忆中的东风农场(二)

      编者按:《记忆·海南》,是政协海南区委员会编纂出版的海南区第一本文史资料。该书从文化艺术等不同层面、不同视角记述和展示了建区以来各项事业的发展成就,丰富了地区史志宝库,提升了地区文化品位。

       为了让每个海南人熟知区情历史,经政协海南区委员会同意,区委组织部从即日起在“先锋海南”微信公众号开设“记忆·海南专栏”,陆续刊发《记忆·海南》收录的文史资料,力求使全区广大党员干部更多、更深入的了解本地区的发展史,从艰辛探索历程、艰难创业里程、艰苦奋斗征程中汲取坚守初心使命、砥砺前行的精神和力量,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北方海南的建设和发展。

        本期推出《记忆中的东风农场(二)》,略有删节。



记忆中的东风农场(二)

---梁长荣---

●拉僧庙二大队时期

     东风农场的前身是拉僧庙二大队,1958年12月,在桌子山矿区黄河水利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了矿区水利乡,下设两个大队,二道坎以北为一个大队叫中海勃湾一大队,二道坎以南为一个大队,叫拉僧庙二大队。


     水利乡工作时间很短,1959年2月,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矿区撤销了水利乡,成立了桌子山矿区海勃湾蔬菜人民公社。公社仍然下设两个大队,即中海勃湾一大队更名为察汉陶亥的一大队、拉僧庙二大队。


     1960年5月1日,桌子山矿区为了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将矿区蔬菜农场、蔬菜人民公社、良种繁育场合并成立“地方国营桌子山矿区五一蔬菜农场”。农场下设4个大队,即三十里敖包大队、察汉陶亥大队、牧业大队、拉僧庙大队以及被服厂、农机修配厂、煤矿、中心扬水站、兽医站、卫生院等单位。


     拉僧庙二大队从1958年建立,到1970年撤队建立东风农场经历了“大跃进”、“三年困难”、“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等时期,虽然生产和发展受到损失,走了不少弯路,但是经过广大职工干部的共同奋斗,农、林、牧、副业生产仍有了一定的发展。


     1970年11月6日,根据伊革生字(70)373号文件精神,将原五一农场划分为五一农场和东风农场,场界以甘德尔山中段为界,以南为东风农场。东风农场东至桌子山,西至黄河,南至石嘴山渡口一队,北至包兰线黄河大桥两公里处,下辖7个生产队,两所学校,1个保健站,共有农工265户,1244口人,634个劳力。东风农场分得财产有:链轨拖拉机1台,轮式拖拉机1台,汽车1辆,拖斗2台,电影放映机1部,发电机1台,煤井1口,大小牲畜9230头(只),分得流动资金29万元,固定资金19万元。东风农场就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了建设自己的家园。


      同年底,东风农场组成党总支委员会和革命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

(后改为党委)由七人组成,即要善威、王吉明、刘满仓、白生贵、郭巨保、乔贵江等,要善威任党委书记、农场革委会主任,王吉明任副书记、副主任。下属几个生产队建立了党支部,从组织上实行了党的统一领导。


     1971年至1972年两年中,在上级党委和农场党委的领导下,农场打击了歪风邪气,加强了农场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农场的效益有了一定的提高,两年上缴国家利润2700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经营管理混乱,场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被废除,花钱无计划,消耗无定额,造成没钱向上

要、没物打报告、贷款过日子的局面。拉僧庙二大队于1958年组建时,仅有3个生产队,197户人家847口人,男女劳动力329人,有耕地面积1174亩,牲畜129头,胶车10辆,小胶车15辆,锅驼机3台共22马力。


     在生产建设方面,1958年,修了一条2.5公里长的水渠,将拉僧庙 泉水引入农田。1959年,建成了瓦窑河畔扬水站。1960年并入了渡口生产队和老石旦河畔红星社。在这两个队建起了扬水站。1963年,并入了三道坎生产队,成立了罗布图牧业队。1965年,建设拉僧庙一级扬水站、二道坎扬水站、三道坎扬水站,同年成立了二道坎生产队。在此期间,精简了一部分职工,也招收了一部分职工。


     到1970年分场时,有耕地3123亩,林地171亩,其中果树42亩。建立扬水站7处,除个别地方用柴油机抽水外,大部分扬水站实现了电力灌溉。


     生产经营管理逐步完善,大队成立后,实行农场、大队、生产队分级管理,农场和生产队两级核算的管理办法,1960年5月1日建场后,曾经执行过一段时间级别工资,但矛盾较多,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很快就取消了。1961年,实行“三包一奖罚”的办法,即:包乡、包工、包成本,超奖减罚,按日预支,年终决算。1962年,改为大包干,即包产、包收,由生产队统负盈亏,按月发60%的基本工资,年终按完成任务发40%的产量工资。1963年,根据农垦十六条,改为核定工资总额,年终按四二四分成。职工劳动一天给发0.8元,年终生产队收支相抵后的超收部分,40%缴农场,20%留生产队扩大再生产,40%分配给农工。这种管理办法,虽然没有完全消除平均主义的弊端,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年恢复时期

    1967年,在整顿场级领导班子的同时,整顿了基层领导班子,并在 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是坚持执行统一领

导,场、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的企业核算体制。生产队计算成本也计算盈亏,农场对生产队管理的办法是实行“三定一奖”,“三定”是定任务、定工资、定盈亏;“一奖”是超产奖励。超额部分的70%上缴农场,30%由职工分配。生产任务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做到按计划种植, 按国家价格销售,按所制定的政策分配。


     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以评工记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农场按照生产队的劳动力总数,年初一次核定工资总额。80%工资为基本工资,生产队按劳动力强弱评工记分,保证发给职工。20%年终完成任务分发,完不成任务不发。


     由于坚持了这些规章制度,基本上做到生产有计划、工作有检查、开支有标准、作业消耗有定额。经过全场广大职工干部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当年摘掉了亏损帽子,实现了盈利。


     1977年,农场认真贯彻执行乌海市委制定的以菜薯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在保证菜薯生产的同时,根据农场的自然条件,大力发展林、牧、工、副业生产,基本上做到了多业并举、互相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