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妨碍河道行洪等活动的通告第8号
为保障辖区内河道行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全面压实河长制工作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弃置矿渣、煤灰、垃圾、动物尸体等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杂物(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占用河道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妨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玉米、高粱等)和林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审批修建截伏流、鱼塘、坑塘、打井。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八、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等活动。
九、自通告之日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进行上述妨碍行洪安全活动的请自行清除,并恢复河道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12345;0473—4026171。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