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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看明

发布时间: 2021-03-22     来源: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乌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看明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对灵活就业人员,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享受高标准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按照200元至7000元12个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分别给予35元、40元、4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150元、150元、150元的补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三、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缴费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完成首次参保缴费后,以后年度参保人每年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

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2012年7月1日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到龄人员,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首次办理参保时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费的,可以继续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但不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如果达到或超过60周岁后再办理参保补费,补缴政策出台年度前的费用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五、特殊困难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六、参保人员如何变更缴费档次?

首次参保人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缴费期内完成当年的养老保险缴费。以后年度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可在税务部门缴费时自愿变更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七、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哪些项目构成?

各区社保局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帐户资金包括三项:一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三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入的利息收入。

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自2012年7月1日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具有我市户籍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自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之后到龄人员,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通知下发次月起,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

九、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龄津贴+缴费奖励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 168 元(在 163 元的基础上增加 5 元)。对年满 70 至 79 周岁的另增加 1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 20 元。参保人选择 200 元至 900 元缴费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多缴 1 年,基础养老金每月提高 2 元;参保人选择 1000 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多缴 1 年,基础养老金每月提高 10 元。

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会影响到低保待遇?

根据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这条主要针对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保证贫困人员更多收入来源,增加扶贫力度。

十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有哪些规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十二、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的领取有哪些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12个月的上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亲属不及时申报继续冒领养老金的,在扣回冒领的养老金外,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需要办理资格认证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规定,每年应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过认证人员方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各区社保局每年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协助开展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领取。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如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可提出申请转为居民养老保险,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合并计算。转移时如本人自愿一次性补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十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两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十六、居民基础养老金如何增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2019年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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